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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

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之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之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管治守則」)之所有守則條文(「守則條文」)。根據每位本公司之董事(「董事」)的諮詢後,其均已遵守就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有關條文。

董事會一直致力維持高水準之企業管治常規。董事會深信良好之企業管治有助本公司保障股東之利益及提升本集團之表現。


董事會

  1. 董事會成員

  2. 執行董事
    吳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
    吳濤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余達志先生
    朱新暉先生
    陳建強醫生(銀紫荊星章, 銅紫荊星章, 太平紳士)

  • 職責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之業務及事務乃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由董事會領導及授權。董事會為本集團最終決策單位,惟須由股東處理之事宜則除外。董事會須就本集團之表現、事務及本公司之預備賬目作最終問責及負責。董事會對本公司所有重大事宜保留監察責任,其包括批准及監管所有政策事務、整體策略及預算、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構成重大交易事宜(尤其是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之該等交易)、財務資料提供、委任本公司董事及其它重要財務及經營上之事宜。董事會會下放若干權力予管理層,使管理層可以發展和推行本公司的策略性計畫和年度營運方案以及進行本公司之日常經營活動。董事會盡心監察管理層之表現,惟本公司日常運作則留待管理層處理。

    本集團主席角色被要求獨立於行政總裁,其各自之職責由董事會於公司相關法規中列載。行政總裁肩負本集團日常營運管理的職責。主席負責領導董事會,確保董事會履行其職責,並以本集團最佳利益為首要職務及有效地推行計畫及進行董事會議。主席亦根據本公司董事建議事項,如適合,負責批准董事局會議議程。主席亦鼓勵各董事全力及積極參與董事會事務。

    董事會已委任三個董事委員會,分別為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以監察集團事務的各特定範疇。本公司會定期檢討上述委員會權力之安排,以確保其切合本公司之所需。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按照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及其職權範圍運作,此等常規及職權範圍乃根據上市規則及有關法定要求推行,旨在加強本公司董事之承擔。

    本公司每位董事,倘有需要,可向董事會提出要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覆行其職責,費用由本公司支付。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為高才幹行政人員或專業人士,擁有相關專業經驗,能就有關事宜提供重要的技術及專門知識予董事會作參考。彼等確保董事會維持高水準之財務報表及其它規定的報告,並進行充分核查和衡量,以維護股東及本公司之整體利益。

    董事會會定期檢討其本身架構及組成,確保其專業知識及獨立性能夠維持及達到適當水平。

  • 本公司董事之委任及繼任計劃

  • 提名委員會已由本公司董事會成立(其中大部份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為提名及罷免本公司董事,制定了一套正式,經深思熟慮及具透明度之程式。所有獲委任填補臨時空缺之任何新董事,均應於委任後在首次股東周年大會上膺選連任。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佔三分之一根據相關之輪值告退及欣然接受重選,董事會之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以三之倍數計算,以不超過者作準),或被考慮為將會輪值告退董事數目之列。獨立非執行董事委任期為三年,其退任亦受輪選所限制。

  • 證券交易

  • 本公司已應用一套標準不遜於上市規則附錄十中之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本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操守守則(「證券守則」)。根據證券守則,本公司董事于進行任何本公司證券交易前,須書面通知主席或其代理人及收到其附有日期的確認書。經全體董事確認,彼等均已完成遵守證券守則列示所要求的標準。

    薪酬委員會
    1. 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本公司設立薪酬委員會,成員大多數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薪酬委員會成員由兩名非執行董事,即朱新暉先生(薪酬委員會主席)、余達志先生及一名執行董事吳瞻明先生組成。薪酬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建議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政策及架構,以及參考董事會訂定之使命及目標檢討所有本公司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評估準則、薪酬待遇及僱傭條款等。

    2.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3. 按此 連結.

    提名委員會
    1.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成立,其主要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現任提名委員會包括一位執行董事,吳瞻明先生(提名委員會之主席)及兩位獨立非執行董事,余達志先生及朱新暉先生。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不時審閱,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之架構、規模及成員後,提供其有關因應執行本公司之策略,而提供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之意見。

    2.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3. 目的
      1. 提名委員會旨在協助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物色具備合適人選及合資格人士加入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定期審閱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之架構、規模及多元化及向董事會提議根據本公司之公司政策有關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之改變。

      構成
      1. 提名委員會應由董事會不時委任,並由不少於三位董事組成,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應不時符合及保持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所指定之獨立性規定。

      2. 董事會應委任一位提名委員會成員(彼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提名委員會主席(「主席」)。法定人數須為兩位成員。

      3. 提名委員會之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擔任。提名委員會亦可不時委任其他任何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之人士作為提名委員會之秘書。

      會議
      1. 提名委員會應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如在情況需要時,亦可加開會議。

      2. 主席(或在他或她缺席的情況下,由提名委員會其他成員指定的一名成員)須主持提名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主席應負責領導提名委員會,按照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細則」),包括調度及進行會議,準備議程,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安排
      1. 提名委員會於履行職責時須獲本公司提供充份資源。提名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報告程序
      1. 提名委員會應在每年的基礎上評價及評估提名委員會的有效性,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否足夠,以及向董事會建議提出的任何修改。

      2. 提名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及在這些會議上的個別出席記錄應由本公司之秘書所準備,及於提名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結束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應盡快送交董事會全體成員。

      責任和義務
      提名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責任: -
      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之架構、人數及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之公司策略而對董事會擬作出之變動提出建議;

      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之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列明董事會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之理由以及彼等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原因;

      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首席執行長)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

      5. 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如適用),並於每年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其檢討結果。

      權力
      1.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條文第120(1)條,成立此作為董事委員會之提名委員會,謹規範本公司會議及提名委員會施行的細則而對有關本公司會議和提名委員會特此施行作出適當的修正規定的細則。

      2. 提名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如有必要可透過內部或外部的法律、會計或其他顧問的專業意見和協助獲取意見及協助,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在業務的各個方面上,本公司承諾給予平等機會、不會因為種族、性別、殘疾、國籍、宗教或哲學信仰、年齡、性取向,家庭狀況或任何其他因素而歧視應徵者。

      本公司不斷致力提高其董事會之效能,並保持最高標準的企業管治及提高董事會多元化的好處。本公司認為多元化為一個廣泛的概念,並相信多元化的觀點可以通過考慮一些因素而實踐,包括但不限於技能、區域和工業的經驗、背景、種族、性別和其他素質。在注入多元化的觀點後,本公司亦需要根據本身的商業模式和特別需要事宜作考慮。

      就實施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而言,以下可計量目標已被採納:

      a)

      至少1/3董事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b)

      至少1名董事會成員須獲得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業資格。

      本公司努力以確保其董事會有適當平衡的技能、經驗和多元化觀點,使其能執行本公司之業務戰略及董事會之有效運作。

      委任董事會將繼續兼成以優質基礎及應徵者將亦被以該準則考慮,以達致董事會多元化之效益。董事會相信以優質基礎委任是最佳能使本公司向股東及其他投資者保証向前邁進之效果。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確定合資格的應徵者成為董事會成員,並在履行這項責任時,會充分考慮本政策。

      本公司將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此外,本公司將在其年報中的企業管治報告中詳細披露本政策的任何為自己在這方面設置的可計量的目標。

    審核委員會
    1. 審核委員會成員為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余達志先生(審核委員會主席)、朱新暉先生及陳建強醫生(銀紫荊星章, 銅紫荊星章, 太平紳士)組成,按照上市規則他們均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和會計及有關財務管理之專業知識。審核委員會(與高級管理層及外聘核數師)之責任包括監察及評審本集團內部監控運作程式及外聘核數師審計工作流程及調查結果,本集團風險管理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實務,上市條例及法例之遵守。審核委員會成員亦會檢討有關審核工作、內部監控、風險管理及財務彙報(其中包括每六個月之財政年度之中期財務報表)。

      審核委員會其主要職務是提出意見及推薦予董事會就有關聘請及辭退外聘核數師及其聘請條款,同時亦監察其獨立性,效率性及其建議之合適行為要求。

    2. 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3. 目的
      1. 審核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考慮如何應用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的原則,並保持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適當的關係。

      成員
      1. 審核委員會之成員由董事會於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中選任並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半數以上審核委員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其中最少有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具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的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2. 審核委員會主席,應當由董事會委任,並應為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

      3. 本公司現任核數師事務所的前任合夥人由其(一)終止成為該事務所合夥人的當日;或(二)不再享有該事務所任何財務利益當日(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計一年期內,不得擔任審核委員會成員。

      4. 審核委員會之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擔任。審核委員會亦可不時委任其他任何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之人士作為審核委員會之秘書。

      會議
      1. 除審核委員會另有要求外,本公司之財務總監及本公司秘書通常會出席所有審核委員會會議。

      2. 除審核委員會發出邀請外,審核委員會將每年須與外聘核數師至少舉行兩次在沒有任何本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出席下的會議。

      3. 在審核委員會會議上只有審核委員會成員享有投票權。

      4. 審核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舉行兩次會議。任何成員、董事、財務總監或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如認為需要時,可要求舉行會議。

      5. 除非大多數成員通過豁免通知期的要求,否則任何審核委員會之會議最少須於該會議舉行前7天發出通知。不論所發出之會議通知期長短,審核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將被視為豁免所需之通知期的要求。倘續會於少於7天內舉行,則毋須就任何續會發出通知。

      6. 審核委員會會議所需之法定人數為任何兩名成員。

      7. 審核 委員會的決議案須由多數票通過,亦可以一致書面決議的方式通過。會議可以透過親身出席、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舉行。

      8. 審核委員會秘書應保存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應在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呈送所有審核委員會成員以供審閱及存檔。

      權力
      1.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細則」)條文第120(1)條,審核委員會特此成立作為董事委員會,而載於公司細規範董事會會議及議程之條文適用於審核委員會之會議及議程。

      2.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按此職權範圍概述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功能及職責,調查任何活動。審核委員會有權向任何僱員、董事、代理人或顧問索取任何所需的資料,而上述人士須配合審核委員會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3. 審核委員會可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接觸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其他高級行政人員或僱員和外聘核數師。審核委員會亦有權不知會管理層而諮詢外聘核數師的意見,或不知會外聘核數師而諮詢管理層的意見。

      4. 審核委員會成員獲董事會授權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尋求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履行他/她作為成員之職責,費用概由本公司承擔。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可透過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安排。

      5. 審核委員會應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職責
      審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
      1. 主要負責就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批准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外聘核數師辭職或被辭退的問題;

        註:《上市規則》第13.51(4)條規定,當更換核數師時必須刊發公告。有關公告亦須包括一項聲明,內容有關是否有任何事項需要敬請本公司之證券持有人留意。

      2. 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之獨立性及客觀性及按照適用的標準之審核過程的有效性。審核委員會於審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的申報責任;

      3.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審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審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審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

      4. 就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就可採取的步驟提出建議;

      5. 監督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本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如準備刊登)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報告的重大意見。就此而言,審核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發行人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如準備刊登)前作出審閱有關報表及報告時,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

        1.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3. 因審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4.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5.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6.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報告的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6. 就上文第(5)項而言: -

        1. 審核委員會的成員應與本公司的董事會、高層管理人員及被任命為本公司之合資格會計師(如有)聯絡。審核委員會亦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2. 審核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的事項,並須充分考慮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資格會計師(如有)、監察主任(如有)或核數師提出之任何事項;


      7.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8. 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9. 主動提出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進行硏究;

      10.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亦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獲本公司賦予足夠資源運作,及具有適當的地位,並須檢討及監察內部審核功能的有效性;

      11.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12. 檢討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13.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審核情形中提出的事宜;

      14. 按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

      15. 檢討就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而設定之安排,審核委員會亦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16. 作為主要代表機構,負責監察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的關係;

      17. 考慮董事會不時決定之其他事項。

      保密
      1. 全體審核委員會成員對一切從本公司接收或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報告或審核委員會會議記錄)須絕對保密,未經董事會事先書面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達、公開或洩露(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任何上述資料或文件予任何第三者,除根據香港的法律和規定或為履行其職責而必須公開除外。

    刊登職權範圍

    職權範圍範圍副本可在任何人士要求下免費索閱。

    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

    董事會明白設計完善之內部監控制度,以保障本公司之資產,確保財務報告可靠性以遵守法例及規則甚為重要,所以本公司致力設立並維持一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以提供合理惟非絕對之保證,以防出現重大錯誤陳述或損失的情況,並管理達致集團目標,而非杜絕運作系統出現失誤風險。

    董事會亦負責有關本公司內部監控、財務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之整體責任,並不時監察其效能,及根據風險管理對其範疇及頻次作審核監察。管理層或審核委員會亦會隨時就某些重要事務提出特別監察。

    在報告期間,董事透過審核委員會均對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之有效性(其中包括財務、營運、符合法律及風險管理等)已進行審察。這審察報告並已給審核委員會,結果令人滿意。董事透過審核委員會就其作出適當改善及加強執行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股東權利及投資者關係

    股東權利及於股東大會上要求就決議案投票表決之程式已載於本公司細則內。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所有本公司之股東大會將以投票表決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上市規則已修訂,會議主席可以免除有關程序及以行政事項之投票表決決議案。本公司亦就此修訂要求有關投票及其在會議中每個決議案上之表決,均按上市規則要求(如需要)安排其步驟。董事會主席以及審核及薪酬委員會各委員會之成員將於股東大會上回答任何提問。

    為向股東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詳細情況及最新資料,本公司已採用多種通訊工具,以確保股東充分獲悉主要業務之重要事項,其中包括股東周年大會、年報、多項通告、公告及通函。

    本公司不斷加強為維持與投資者之溝通及關係,所委派之高級管理人員與機構投資者及分析員定期溝通及會談,以確保彼等瞭解本公司之最新業務運作情況及發展,本公司亦會及時處理投資者之查詢,為彼等提供所需資料。投資者如有查詢,可直接致函至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或直接到本公司網頁(www.applieddev.com)流覽以獲取所有最新企業及財務資料。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為本公司與股東直接對話的主要渠道。董事會鼓勵股東出席本公司之大會,並歡迎彼等參與。在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前最少二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股東寄發大會通告。各項重大事項(其中包括甄選董事)均會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另行提呈決議案,而有關投票表決程序及股東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程序的詳情載於相關之通函內。股東週年大會上各項議題的投票結果將根據上市規則於會後公告。

    總結

    本公司深信,企業管治之質素及水準反映管理層質素及本集團之業務運作。良好企業管治能維護及妥善運用資金及有效分配資源,並保障股東權益。管理層致力提倡良好企業管治及將嘗試盡最大努力維繫、鞏固及完善本集團企業管治之水準及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