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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

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会一直致力维持高水准之企业管治常规。董事会深信良好之企业管治有助本公司保障股东之利益及提升本集团之表现。本公司已采纳企业管治守则作为其自身企业管治守则。

企业管治

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之所有适用守则条文(「守则条文」),惟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除外。有关偏离详情及理由载于本年报第28页「主席及行政总裁」一节。

主席及行政总裁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职位应予以区分,且不应由同一人士担任。

行政总裁肩负本集团日常业务管理的职责,而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确保董事会勤勉地并以本集团最佳利益行事,以及确保会议有效规划及进行。主席亦负责批准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当中会在合适情况下考虑董事建议的事项。主席亦积极鼓励董事全力及积极参与董事会事务。确保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也是主席的责任。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吴瞻明先生为主席兼署理行政总裁。董事会认为,由同一人士担任主席及行政总裁将不会损害董事会及本集团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平衡,因为权责平衡乃透过董事会运作管理,而董事会则由资深及具才干及诚信之个人组成。董事会将不时检讨现有架构,并适时作出必要更改及就此知会股东。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的标准守则作为其自身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经向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所有董事已确认彼等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要求标准。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领导及监控本公司。董事会审视及批核本集团之业务目标、策略、方向及政策、本公司之年度预算、年度及中期业绩、管理层架构,以及其他重大政策及财政事宜。董事会已指派本公司管理层负责本集团之日常营运。

董事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及直至本年报日期之董事为:

执行董事
  • 吴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总裁)
  • 吴涛先生
非执行董事
  • 吴陈建强医生 银紫荆星章、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姜鹏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 杨叶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本公司已接获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发出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参照上市规则所载列之独立性指引,本公司认为全部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独立人士。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本年报第16至20页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履历」一节内。

除本年报所披露者外,各董事会成员之间概无其他财务、商业、家庭或其他重大/相关关系。

本公司将于每位新委任董事首次获委任时,向其提供全面、正式及订制的入职说明,以使其对本公司之业务及运作有适当之了解,以及完全清楚其于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规定项下之责任及义务。

本公司鼓励所有董事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建立及更新彼等之知识及技能。董事持续获提供有关法规及监管制度之发展,以及业务环境之最新信息,以协助彼等履行其责任。本公司已适时提供技术方面之最新信息,包括向董事简介联交所所刊发之上市规则之修订。本公司将于有需要时为董事持续安排简报及专业发展。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所有董事已透过(1)于会议上就本公司的业务及营运事宜进行专题讨论及(2)研究、阅读及学习相关规例及准则增长彼等的知识及技能,以增强彼等各自职责所需的有关技能及知识。各董事已遵守守则条文第C.1.4条,下表概述各董事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参与持续专业发展的情况:

董事姓名 参与持续专业发展
执行董事
吴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总裁)
吴涛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建强医生 银紫荆星章、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姜鹏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杨叶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董事会会议

本公司采纳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之惯例,每年召开至少四次董事会会议,大约每季一次。全体董事将获发不少于十四天之通知(或经董事同意的较短通知期)以召开所有定期董事会会议,令全体董事均有机会出席定期会议并讨论议程事项。

就其他董事会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而言,本公司一般会发出合理通知。会议议程及相关董事会文件至少在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日期前三天寄发予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以确保董事有充足时间审阅有关文件及充分准备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倘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未能出席会议,则彼等会获悉将予讨论的事宜及于会议召开前有机会知会主席彼等的意见。会议纪录应由本公司公司秘书备存。

董事会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录会详尽记录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所考虑的事宜及所达致的决定,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问题。各董事会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录草拟本会于会议举行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寄送至董事,以供彼等考虑。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纪录公开供所有董事查阅。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共举行五次董事会会议及两次股东大会,各董事之出席纪录载列如下:

出席次数
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
执行董事
吴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总裁) 5/5 2/2
吴涛先生 5/5 2/2
非执行董事
陈建强医生 银紫荆星章、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5/5 2/2
独立非执行董事
姜鹏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4/4 2/2
杨叶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4/4 2/2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0/0 不适用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3/3 1/1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2/2 1/1
独立非执行董事

所有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固定为期三年,并须根据公司细则轮值告退。

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董事会担当重要角色,彼等为本集团的策略、表现及监控提供公正意见,并确保顾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具备适当学历、专业资格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

概无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并无于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司已采纳董事会独立评估机制(「董事会独立评估机制」)。董事会独立评估机制旨在确保董事会具备强大的独立要素,以便董事会能够有效作出独立判断并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

为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供独立观点及意见,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承诺每年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因素如下:

  • 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专业知识、经验及稳定性;
  • 对本公司事务投入的时间及精力;
  • 坚决履行其身为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对董事会的承诺;
  • 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申报利益冲突事项;
  • 不参与本公司日常管理,亦不存在任何关系或情况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及
  • 主席定期在执行董事避席的情况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会面。

此外,根据董事会独立评估机制,允许董事于履行彼等职责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并鼓励彼等独立联系及谘询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已按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订有具体书面职权范围。于本年报日期,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包括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杨叶先生(彼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一名执行董事,即吴瞻明先生。杨叶先生为薪酬委员会主席。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就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作出建议;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福利及就非执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会作出建议。职权范围之全文可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查阅。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薪酬委员会举行了两次会议,以审阅董事之薪酬。各成员之出席情况载列如下:

成员 出席次数
杨叶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1/1
吴瞻明先生 2/2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0/0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0/0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1/1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之薪酬政策

董事之薪酬政策主要包括固定成份(以基本薪金形式)与可变成份(包括酌情花红及其他奖励报酬),并考虑彼等的经验、职责级别、个人表现、本集团之溢利表现及参考市场条款等其他因素。

薪酬委员会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讨论薪酬相关事宜(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评估董事表现)及检讨本集团之薪酬政策。本公司决定由有授权责任的薪酬委员会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福利。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董事及五名最高薪人士之薪酬详情载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E.1.5条,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除外)(其详情载于本年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履历」一节内)之薪酬按范围划分如下:

薪酬范围 人数
零至1,000,000港元) 2
1,000,001港元至1,500,000港元 3
1,500,001港元至2,000,000港元 -
2,000,001港元至2,500,000港元 1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已按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订有具体书面职权范围。于本年报日期,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包括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姜鹏志先生(彼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及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一名执行董事,即吴瞻明先生。吴瞻明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席。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就委任董事向董事会作出建议、评估董事会组成、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管理董事会继任事宜。职权范围之全文可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查阅。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提名委员会举行了三次会议,以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就重选董事进行审阅及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各成员之出席情况载列如下:

成员 出席次数
吴瞻明先生 3/3
姜鹏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2/2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0/0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0/0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2/2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承诺于其业务各方面给予平等机会,概不会因为种族、性别、残疾、国籍、宗教或哲学信仰、年龄、性取向、家庭状况或任何其他因素而有所歧视。

本公司不断致力提高其董事会之效能,并保持最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及提高董事会多元化的好处。本公司认为多元化为一个广泛的概念,并相信多元化的观点可以通过考虑一些因素而实践,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区域和行业的经验、背景、种族、性别和其他素质。在注入其多元化的观点时,本公司亦不时将根据其本身的商业模式和具体需求考虑实际情况。

就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言,以下可计量目标已被采纳:

  • 至少1/3董事会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至少1名董事会成员已取得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资格;及
  • 至少1名董事会成员须为女性。

本公司致力确保其董事会有适当平衡的技能、经验和多元化观点,使其能支持本公司业务战略之执行及董事会之有效运作。

董事会成员的委任将继续以用人唯贤的准则,根据客观标准考虑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并适当考虑董事会多元化的好处。董事会相信以用人唯贤的准则委任董事,将最有利于本公司确保董事会能持续以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物色合适的合资格人选成为董事会成员,并在履行这项责任时,会充分考虑本公司之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检讨董事会的成员、架构及组成,并认为董事会架构属合理,且董事于各方面及领域的经验及技能可令本公司维持高标准运作。

员工多元化

本公司致力于确保员工达致性别多元化。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之全体员工中,54%为男性及46%为女性。就本集团之员工实现性别多元化而言,本公司将会为雇员组织更多有关性别平等的培训、工作坊或研讨会。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小组将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本集团员工之性别多元化情况,以供进一步改善。基于董事会之检讨,概无缓冲因素或情况致使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达致性别多元化更具挑战性或相关性降低。

本公司认为现时本集团员工之性别多元化属均衡,而本公司预计该多元化的员工架构将继续保持。

董事提名政策

本公司已采纳董事提名政策,据此,于评估及甄选任何董事职务候选人时,应考虑下列标准:

  • 品格与诚信。
  • 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经验,以及与本公司业务及企业策略相关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项下的多元化因素。
  • 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设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及参照上市规则所载独立性指引确定有关候选人是否被视为独立人士。
  • 有关候选人在资格、技能、经验、独立性、性别及种族多元化方面可为本公司及/或董事会带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 投入足够时间以履行身为董事会及/或本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的意愿及能力。
  • 适合本公司业务及继任计划的有关其他观点,于适当情况下董事会及/或提名委员会可就提名董事及继任计划不时采纳及/或修订有关观点。

有关甄选及委任新董事:

  •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于接获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有关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或相关详情)后,应根据上述标准评估有关候选人,以确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建议董事会委任最适合候选人担任董事(如适用)。
  • 对于任何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参与董事选举的人士,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据上述标准评估有关候选人,以确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在适用情况下应就于股东大会上建议选举董事向股东作出推荐建议。

有关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各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以及其于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有关董事是否仍符合上文提名政策所载之标准。

倘董事会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选举或重选某位候选人为董事,根据上市规则及/或适用法律及法规,将于随附相关股东大会通告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披露有关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提名委员会亦将参考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定期监督及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本政策符合当前监管规定及切合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审阅董事提名政策并认为其有效。

核数师及核数师酬金

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就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责任声明载于本年报第72至78页之「独立核数师报告」内。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就本公司核数师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之应付酬金为920,000港元。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已向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138,000港元作为提供非审计服务(包括中期业绩之专业服务)之酬金。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已按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订有具体的书面职权范围。于本年报日期,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姜鹏志先生、杨叶先生(姜先生及杨先生均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为审核委员会之主席。

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应用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原则,以及与本公司核数师维持适当之关系。审核委员会亦已获赋予董事会之企业管治职能,以监控、协助及管理本集团内之企业管治合规事项。职权范围之全文可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查阅。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审核委员会举行了两次会议。各成员之出席情况载列如下:

成员 出席次数
余达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辞任) 1/1
姜鹏志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2/2
朱新晖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辞任) 0/0
杨叶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委任) 2/2
曾凤珠女士太平绅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获委任) 1/1
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以下为审核委员会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进行之工作概要:

  • 审阅及讨论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并建议董事会予以批准;
  • 审阅及讨论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财务报表,并建议董事会予以批准;
  • 与本公司管理层及核数师审阅及讨论可能影响本集团之会计政策与常规及审核范畴;
  • 审阅本集团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有效性以及本集团内部审核职能之有效性;及
  • 审阅并批准本公司核数师之薪酬及委聘条款,以及对续聘本公司核数师进行审阅并就此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董事就综合财务报表须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须负责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定呈列公平、清晰及可理解之年度及中期报告评估、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及其他财务披露。

董事确认彼等对编制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之责任。

管理层已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阐释及资料,使董事会能对提呈予董事会批准的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知情的评估。本公司已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提供有关本公司表现、状况及前景的每月更新资料。

董事并不知悉与可能对本集团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疑问的事件或状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不确定因素。

企业管治职能

董事会负责厘定本公司企业管治之政策及履行下列企业管治职责

  • 制定及检讨本集团之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就此作出推荐建议;
  •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 检讨及监察本集团遵守所有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之政策及常规;
  • 制定、检讨及监察适用于本集团雇员及董事之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及
  • 检讨本集团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之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之披露规定。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风险管理架构

董事会
董事会确认其有责任维持充分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持续检讨有关系统的有效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旨在管理风险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而且就避免重大的失实陈述或损失而言,仅能作出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董事会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及厘定本集团于达致本集团策略性目标时所愿意承受之风险之性质及程度。董事会持续每年评估、评核及监控本集团之风险管理及涵盖所有重要监控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财务、营运及合规监控),以确保其为合适及行之有效。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透过提供支援及建议,协助董事会监察本集团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包括持续监察风险管理程序之执行情况、审阅及批准内部监控检讨计划及结果。

管理层
管理层负责识别及监察来自本集团日常业务运作之风险。管理层会向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汇报已识别风险,包括策略、营运、财务、报告及合规风险以及有关风险之变动情况。管理层亦须负责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致力降低有关风险,识别并解决重大内部监控缺陷。

独立内部监控顾问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D.2.5条的规定,本集团内已设立内部审核职能。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为加强本集团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本公司已委聘一名独立内部监控顾问(「内部监控顾问」)就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多间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充足性及有效性展开独立评估。内部监控顾问直接向审核委员会报告所有内部审计事务。因此,审核委员会能够监察内部监控不足之处,并针对内部监控不足之处有效地采取补救措施。核数师亦可与审核委员会直接沟通彼等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之内部监控问题。

风险管理程序

本集团之风险管理程序已纳入其日常营运。透过定期与各营运部门进行讨论,本集团可加强全体雇员对风险管理之了解,令彼等能够适时向管理层报告彼等已识别之各种风险。管理层与各营运部门沟通,以识别、评估、回应及监察重大风险及其变动。

我们自下而上搜集重大风险因素,包括策略、营运、财务、报告及合规风险。在识别出所有有关风险后,管理层便会评估有关风险之潜在影响及可能性,继而确定有关风险之优先处理次序,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降低已识别风险及持续监察风险之变动。

本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主要特色

于营运层面维持一个行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制定明确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清楚界定各主要职位的职责、授权及问责性;
  • 制定操守准则,向全体员工阐释本集团对诚信及道德价值之要求;
  • 制定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不当行为或欺诈事件;
  • 制定资讯技术存取权限之适当等级,避免泄漏股价敏感资料;及
  • 制定内幕消息处理及披露政策,包括报告渠道及负责披露的人士、对外界查询之统一回应及于有需要时向专业人士或联交所征求意见。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董事会已检讨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之成效,包括与财务申报及上市规则合规相关部分。在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成效时,董事会会考虑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申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于风险管理层面之持续风险监察
管理层会与各营运部门沟通交流,自下而上搜集会影响本集团之重大风险因素。管理层会评估有关风险的潜在影响及可能性,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降低已识别出来的风险,并向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汇报,以有效监控及降低本集团的主要风险。

独立检讨
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委聘内部监控顾问进行内部监控检讨1,检讨涵盖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审核委员会已获提供内部监控检讨报告。

管理层已就所识别的内部监控缺点制定了补救及改善计划。审核委员会或董事会并无发现任何事情足以令其相信本集团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属不足或无效。

该报告所述的有关风险将涵盖(其中包括)与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有关的重大风险。

1内部监控顾问所进行之内部监控检讨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阅工作准则》或《香港鉴证工作准则》进行之鉴证工作。

股东通讯及投资者关系

股东权利及投资者关系

股东权利及于股东大会上要求就决议案投票表决之程序已载于公司细则内。公司细则可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览阅。本公司已采取各项措施以确保符合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并已根据上市规则就以投票方式处理提呈大会的各项决议案的表决作出安排。

根据公司细则之细则第58条,股东于递交要求书当日如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带有权利可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缴足股本,可在任何时候,有权向董事会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于要求中指定的任何事务。召开会议的目的,必须于有关要求中说明,由所有有关股东于一个或多个格式类似的文件签署,并递交至本公司的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79条,持有不少于二十分之一总投票权之股东或不少于一百名股东,可于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提呈任何决议案,除非本公司另有决议,费用须由提呈决议案之股东支付。提出该请求之股东须在有关会议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将已签署之书面要求,当中包括将在会议上提出的拟议决议案的描述,并连同一笔足以应付本公司为履行其要求所产生开支之合理款项,送达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股东周年大会为股东提供与董事直接沟通的机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本公司的核数师亦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就股东提出的审计执行、核数师报告之编制及内容、会计政策及核数师的独立性回答问题。

为向股东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详细及最新资料,本公司设有广泛的沟通渠道,以确保其股东及时获知最新消息,其中包括股东大会、年报、多项通告、公告及通函等通讯方式。欢迎投资者对本公司作出查询,可直接到访本公司于香港之办事处或浏览本公司网站(www.applieddev.com)以获取本集团最新企业及财务资料。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本公司已检讨股东通讯政策的执行及其有效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股东通讯政策已促进充足的股东沟通并认为该政策有效及足够。

股息政策

本公司已制定并采纳股息政策,旨在载列向股东宣派及建议股息的指引。

根据公司细则、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的规定及下列考虑因素,董事会有权酌情向股东宣派及派发股息。

董事会在宣派或建议股息前将考虑本集团的下列因素:

  • 本公司之实际及预期财务表现;
  • 本集团之流动资金状况;
  • 本公司及本集团各成员公司之保留盈利及可供分配之储备;
  • 本集团之债务权益比率、股本回报率及相关财务比率水平;
  • 本集团贷方可能对股息派付施加之任何限制;
  • 本集团之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及日后扩充计划;
  • 可能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表现及状况造成影响之一般经济状况及其他内部或外部因素;及
  • 董事会视作合适之任何其他因素。

本公司没有任何预先厘定的派息比率。为免生疑,本股息政策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构成本公司有关其未来股息之具法律约束力之承担及/或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使本公司有责任于任何时间或不时宣派股息。

董事会将不时检讨本政策(如适用)。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董事会已检讨本公司的股息政策并认为其有效。

公司秘书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陆珊女士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9条接受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宪章文件变动

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本公司的宪章文件概无重大变动。